為促進產業升級,提升產業價值,鼓勵企業從事技術創新及應用研究,爰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推動「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自民國八十八年起,經濟部開放企業界申請「業界科專」計畫,藉以政府的部分經費補助,降低企業研發創新之風險與成本,且研發成果歸廠商所有,以積極鼓勵業者投入產業技術研發工作,在業界提出申請及執行計畫過程中,輔導業界建立研發管理制度、強化研發組織、培育及運用科技人才、誘發廠商自主研發投入與後續投資,並促進產、學、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健全業界整體發展能力,達到政府「藏技於民」的美意。
自88年開始接受廠商計畫申請,廠商申請踴躍,技術層面涵蓋通訊與光電(資訊)、機械與航太、材料與化工及生技與製藥等各領域。截至99年12月31日止,已核定1135家次廠商687項申請計畫。相關執行計畫案例及平均計畫金額,請參考本網站之計畫成果資料。
資料來源:http://innovation1.tdp.org.tw/content/application/tdp_itdp/generalb/guest-cnt-browse.php?cnt_id=36
行政院於96年8月6日核定通過第2期「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以原有功能導向轉為任務導向之發展策略,期能將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升級並推向國際市場。因此,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的規糢不僅依賴國際市場的開發,更要積極整合創意與內容產業,促進產業加值與應用流通,並落實區域特性產業的均衡發展。為此特成立本補助計畫,以結合產業、政府及學界等資源,期能持續將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升級並推向國際市場,同時以科技帶動智慧生活運用,促進創意、文化、數位科技與智慧財產之多元運用,厚植軟性國力。
經部工業局訂定補助辦法,推動執行「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以補助文化創意事業開發計畫,並針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特質,專為數位內容產業研擬創新計畫補助及管考等相關作業規範,包含完成研擬合適之計畫書格式、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以推動鼓勵產業界持續投入創新應用發展,提升產業價值。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執掌所支持之數位內容產業相關創新產品開發及應用服務發展,依申請類別分為:「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原創開發」計畫、「商品開發」計畫及「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或法人;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且其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政策性重點支持項目
重點支持糢式 | 技術/產品說明 | 政策依據或支持理由 |
國際優質數位內容 | 開發具國際市場性之優質數位內容產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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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與 | 新興產業(如觀光、健康照護、精緻農業、文化創意、雲端運算等)、傳統產業(如食品、玩具、禮品、出版等)與數位內容業者合作,共同開發數位內容產品與整合應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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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業共同製作專案 (One Source Multi Use) | 結合動畫、遊戲、學習、電子書、影音..等數位內容業者,透過共同製作專案糢式,進行跨業合作共同開發3類以上數位內容產品服務,包含:線上遊戲、電視動畫、電子漫畫書…及衍生商品(公仔、文具、玩具、服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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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平台 | 針對智慧終端裝置(如智慧型手機、電子書閱讀器、平板電腦、數位學習專用機等)開發支援跨平台數位內容應用服務。(如遊戲/動畫/學習/影音/電子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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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dcp.itnet.org.tw/index.php
SBIR計畫就是「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它是經濟部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技術或產品的研發,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所訂定的計畫,期望能以此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以迎接面臨之挑戰。
SBIR計畫成立背景
「經濟及合作開發組織」(OECD)於民國八十五年發表「知識經濟報告」,確認知識的創新產出與運用已成為國家競爭力及經濟成長的主要驅動力後,經濟部鑒於佔我國製造業總家數約佔97.25%之中小企業普遍面臨缺乏技術的困境,於是積極思考行動方案。
而民國八十六年四月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亦通過決議:參考美國SBIR計畫糢式,規劃推動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機制,次年四月該委員會另又通過決議:業界科專預算每年須成長10%,並以中小企業為優先補助對象。
由於我國民間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幹,因此規劃以類似美國SBIR(小企業創新研究)計畫之做法,以鼓勵我國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研究,加速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於是推動執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研究,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並於八十八年二月起開始受理中小企業申請本項補助計畫。
SBIR計畫未來之期許與展望
因應我國產業未來發展,本計畫向以鼓勵中小企業從事技術、產品等研發與創新來強化競爭力為主要方向,計畫執行以來,廠商申請踴躍,結案廠商數量日益增加,計畫運作愈趨順暢,為進一步加強管理廠商計畫與彰顯推動本計畫之成果,將特加強下列三項工作方向:未來將進一步加強本計畫輔導廠商之品質與廠商提案之品質,特別是協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全球佈局與國際化經營,積極發揮計畫成效。
在既有之計畫審議、管考程序運作下,將視需要進行必要之管理制度調整,以靈活計畫運作機制。
除持續密切與經濟部中小企業創新育成協調中心聯繫、合作外,並與各地區工商聯誼會等組織建立合作關係,未來並希望加強與創投等業建立聯繫機制,以進一步培育國內新興中小企業。
本計畫執行以來,不論其定位、知名度與對產業之貢獻,已受中小企業相當之肯定,而本計畫相關工作人員亦將秉持靈活,彈性與效率原則,適時調整計畫定位與方向,以切合產業環境之變遷,協助中小企業迎接經濟環境急遽變化之挑戰,積極發揮本計畫之成效,再創台灣未來黃金十年。
地方型SBIR100年度經濟部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產品與服務之創新研究,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自88年2月起持續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經濟部SBIR),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知識布局,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並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由本部配合匡列雙倍經費,俾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擁有更為充沛之經費得以辦理地方特色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推動,帶動中小企業積極投入地方特色產業之研發,而提升具地方特色產業聚落創新研發之能量,以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政策得以在地方紮根。基此,特規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申請作業須知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
資料來源: http://www.sbir.org.tw/SBIR/Web/Default.aspx
「產品開發類別」─ 申請規定
- 申請資格:
- 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 傳統產業:製造業或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開發之標的不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表列項目」者。
- 製造業請檢附工廠登記證(技術服務業則免)。
- 申請輔導標的:開發之新產品(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 經費申請上限:業者提出之開發經費,每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若經濟部工業局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審理。
- 申請文件:(請由計畫網站下載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 計畫申請表(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公司基本資料表
- 計畫書(2份不需膠裝)
- 計畫書電子檔(1份)
「產品設計類別」─ 申請規定
- 申請資格:
- 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 傳統產業:製造業委託設計之標的不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表列項目」者。
- 本補助案須導入兩技術移轉單位協同推動:
- 設計單位:設計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或法人機構
- 顧問諮詢單位:經濟部所屬具設計專業之法人單位
- 述兩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且委託設計單位受託設計每年補助以三案為限。
- 申請輔導標的:
- 執行期程:計畫執行期程以六個月為原則。
- 經費申請上限:業者提出之產品設計經費,每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50萬元,且業者自籌款不得少於政府補助款;若經濟部工業局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審理。
- 申請文件:(請由計畫網站下載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 計畫申請表(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公司基本資料表
- 計畫書(2份丕需膠裝)
- 計畫書電子檔(1份)
「研發聯盟類別」─ 申請規定
- 申請資格:
- 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 傳統產業:製造業或其相關技術服務業3家(含)以上業者,開發之標的不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表列項目」者。
- 製造業請檢附工廠登記證(技術服務業則免)。
- 申請輔導標的:
- 須符合工業局公告當年度之重點傳統產業。
- 新產品之開發須具市場性、且為量產前之研發聯盟案。
- 須針對共通性、關鍵性及關聯性大之研究開發議題。
- 開發之新產品(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 執行期程:每一申請案以申請開發一項標的為限, 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
- 經費申請上限:
業者提出之開發經費,其中政府補助款列有上限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研發聯盟主導業者補助上限250萬元,其餘個別參與業者補助上限200萬元,研發聯盟案總補助上限1,000萬元;若經濟部工業局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審理。 - 申請文件:(請由計畫網站下載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 計畫申請表(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公司基本資料表。
- 總計畫書(2份不需膠裝)。
- 總計畫書電子檔(1份)。
- 合作協議書。
經濟部商業司「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原:協助服務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 ASSTD) 為提昇服務業創新能量,提供兩億元補助企業自主投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
壹、 依據
行政院 98 年 7 月 9 日行政院第3151次會議通過「服務業發展方案」,為促進商業服務業發展,鼓勵服務業業者投入研究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開發,以提升服務業之競爭力。。
依據103年3月25日公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以落實服務業創新,維持競爭優勢。
貳、 計畫目標
以鼓勵業者進行開發工作為目的,補助業者開發資金為方法,引導投入服務業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開發工作,並使業者掌握核心技術能力,提高其附加價值,創造競爭優勢。。
叁、申請適用範圍
一、申請資格:
1. 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但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2.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 須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管理顧問、電子商務、廣告、商業設計、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它相關之業務。
4. 每公司、負責人僅能申請1類且1案為限,每年以補助1案,且自100年度起3年內累計補助不超過2案為原則。
5. 考量政府資源有限,如已獲政府補助於103年度收件截止日(含)前尚未結案者,包含SBIR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CITD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技術推廣計畫及以上計畫研發聯盟任一成員(以上簡稱政府補助型計畫),103年度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惟欲申請本計畫整合聯盟不在此限。
6. 103年度擔任技術移轉單位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7. 102年度計畫執行經異常結案者(如核定補助後撤案者、減價驗收結案者、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本年度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二、申請標的:
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開發,其水準超越目前同
業所提供之水準。
三、每一企業、負責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肆、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資料:( 請由計畫網站下載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並備齊各2份 )
( 一 ) 資格文件
1. 計畫申請表。
2.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之證明文件:
票據交換機構於申請梯次收件截止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1
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本項所出具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 詢金融
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否則無效。
3. 「公司淨值為正值」之證明文件: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須包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
基本稅額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等)及繳費收執聯影本。如因新設公司而未曾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以收件截止日三個月內之第三方會計師簽證代替。
4. 計畫內容若涉及「技術移轉事宜且編列費用者」,須附上正式契約、合作意願書
或備忘錄。
5. 申請「整合聯盟」類別者,須附上公司登記(含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註1)、整合聯盟合作協議書(註2)與聯盟成員彼此非關係人切結書。
( 二 ) 計畫文件
1. 計畫書-包含計畫摘要與本文(另附上計畫書電子檔光碟1份,內含word檔與pdf
檔各一式,檔名請註明公司名稱與計畫名稱)。
資料來源:http://gcis.nat.gov.tw/neo-s/Web/Default.aspx



